(六)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企业改革综合指导处。
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全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八)省直企业改革指导处。
负责指导省直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订、审核和实施出资企业合并、分立、破产、重组等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九)国有资本预算处。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预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出资企业开展预算管理;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组织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及管理,并负责对资本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国有资本运营处。
负责出资企业资本运营的谋划、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上市公司的培育、指导、组织和协调。
(十一)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独立董事和国资委派出董事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党建群工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群工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出资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出资企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