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独立董事;审核监事会向省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法规处(内部审计处)。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负责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的审计管理;负责机关专项资金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对国资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出资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四)业绩考核处。
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指导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出资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
(五)统计评价处。
综合研究出资企业的运行状况;负责出资企业数据信息统计
报告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出资企业重要财务状况;组织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出资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