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综合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增加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出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四)强化国有资本预决算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出资企业(不含地方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