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报批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三)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州)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联系协调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工作。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经贸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参与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