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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省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政府和国家审计署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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