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3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35号)精神,加大了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力度,已基本实现“十一五”前2年淘汰目标,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08年底,列入淘汰计划涉及88户企业的落后水泥熟料生产能力864万吨,已淘汰(拆除或废毁)821万吨,占计划数的95%以上。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2008年,全省有水泥企业254户,水泥生产能力7014.7万吨,企业平均生产规模27.6万吨,水泥实际产量4011.98万吨;水泥熟料生产能力5261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能力3381万吨,占全省水泥熟料生产能力的64.3%。
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对全省水泥产能过剩有一定缓解作用,但水泥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目前全省水泥生产设备利用率仅为57.2%。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目标
到2010年,全省完成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066万吨。具体为:2009年257万吨,2010年809万吨。
二、淘汰重点和时间
根据各地水泥工业发展的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重点淘汰:2008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70%以上州(市)及县(市、区)的全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除怒江州外,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县(市、区)的全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内的部分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承诺淘汰的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水泥结构调整重点地区玉溪市部分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昆明市列入淘汰的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原则上在2009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他州(市)列入淘汰的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原则上在2010年12月31日前淘汰。
三、落实责任
省工业信息化委要按照《云南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第二批)目标分解表》,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加强对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目标任务实现。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要抓紧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并送省工业信息化委备案。
四、政策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领导,妥善安置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职工,有财力的地区应适当进行补贴。
(二)涉及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可改为粉磨站。有条件的可优先作为新建水泥项目的业主。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目标的州(市),不予核准新上水泥项目。
(四)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地税局、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和省国税局、昆明电监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我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按照要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在原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20元。实行差别电价3个月后,仍没有按照要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税务机关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在新一轮换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换证。环保部门要加强环保监管,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直至依法收回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