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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外商投资管理职责划给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四)将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订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六)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拟订相关实施细则;研究经济全球化、对外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全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省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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