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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含生态草地、芦苇用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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