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发符合木本油料生产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对木本油料产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实施林权抵押贷款,采取农户联保、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形式,切实解决抵押担保难、贷款难等问题。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油料植物保险业务,政府通过给予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投保,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木本油料龙头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拓宽筹资渠道,增强发展能力。各地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木本油料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并运用财政资金引导金融资金投向。
(三)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优化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环境,在项目立项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和我省有关政策,对从事木本油料生产的企业和个人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现行
企业所得税法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业以承包、租赁、入股或合作等方式,参与低价值林地的改造,按照国家规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坚定做大做强木本油料产业的信心与决心,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木本油料产业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步伐。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职责,抓紧研究落实促进木本油料产业健康发展的各项配套措施和发展规划。省林业厅负责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及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规划实施、督促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协调落实有关的资金扶持政策;省工业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供销社在木本油料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木本油料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方面给予支持;省扶贫办、水利厅要结合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根据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思想,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制定各地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目标、对策和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推动木本油料产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