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起草水利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水利工作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江河湖库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建议和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国家和省水利资金、省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省管江河、区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