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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车辆管理处。

  负责拟订省直机关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干部公务用车的编制、购置、更新与调配;负责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汽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等事宜的审定并监督实施;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经费的管理与分配;负责推进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七)服务处。

  协调指导机关干部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政府机关部分食堂、幼儿园等后勤单位管理工作;负责省管局及各直管楼区后勤服务和绿化美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服务管理;协调属地政府加强有关省直机关驻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

  (八)综合管理处。

  研究拟订省直机关事务改革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相关制度及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局机关文字综合工作。

  (九)保卫处。

  负责省政府机关及各直管楼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省管局与直属单位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会同省机关事务工作协会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职工培训、考核和技能考评工作。

  (十一)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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