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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及省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三)将原省接待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委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研究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相关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三)负责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按规定负责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及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机关办公楼修缮;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干部住宅的集中建设和管理;负责省直机关部分职工周转房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省直机关部分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

  (四)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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