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省以下统计局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服务业统计方面的职责。
(三)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省统计规划及全省性统计调查计划,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领导全省统计工作,承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根据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汇编提供全省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省内各级统计机关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研究提出重大的省情省力普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的社会经济统计调查;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科技、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预警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收集、整理、提供国家及外省的统计资料,并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完善和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省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各市(州)统计信息自动化网络和数据库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