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国家赴港澳台地区旅游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省赴港澳台地区旅游的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对港澳台地区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全省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依法审批办理港澳台地区在我省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港澳台地区投资的旅行社在我省的市场准入资格。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省旅游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旅游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和审核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
(二)法规处。
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旅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全省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旅游体制改革;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省旅游新农村建设工作。
(三)宣传推广处。
承担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工作,负责全省旅游形象整体宣传,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授权与外国政府、国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日常旅游外事联络工作;拟订赴港澳台地区旅游规定并组织实施,开展对港澳台地区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地区旅游的有关事务,指导驻港澳台地区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图们江地区边境旅游开发工作。
(四)规划发展处。
拟订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旅游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信息化的规划实施;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处。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全省旅游行业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旅游标准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