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市分为5个工作小组,由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地回避的原则对抽调人员进行合理分配,每个工作小组8人左右,设正、副小组长各一名。各小组要根据本区域内清查企业个数和数量,合理安排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统计、账务检查、实物测量计算等工作,既分工又合作。各小组每天要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当天的工作进度及有关情况,在清查工作结束时要写出工作总结并汇总各种报表。
(3)根据我市的情况,第一工作小组负责中央储备粮的检查工作,第二工作小组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检查工作,第三工作小组负责潮阳区、潮南区列入本次清查范围内容的检查工作,第四工作小组负责澄海区、南澳县列入本次清查范围内容的检查工作,第五小组负责市级成品粮储备、中心城区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情况、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并对汕头经济特区金源米业有限公司、正大康地(汕头)有限公司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汕头市粮丰集团有限公司因储存有中央储备粮,为避免重复检查,该公司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的市、区级成品粮储备、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企业典型调查工作统一由第一工作小组负责。
3、为确保清查效果,市清仓查库工作小组先集中至汕头西港地方储备粮库进行实地练兵,让每个参加清查人员都熟悉清查工作的环节和方法后,再全面铺开。具体清查办法按《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办法》(另发)执行。
4、检查经费。由市粮食局根据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先做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按工作进度预拨,清查完毕后按实结算,由市财政向省级财政申报本次经费补助。
5、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汇总上报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6、各区县负责本区域内市普查人员的接送,并按规定标准安排市普查人员食宿。中心城区普查的交通工具和食宿由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被检查单位应抽调专人配合工作组开展工作。
(四)复查阶段(4月21日— 4月30日)
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全省复查工作,复查比例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具体安排由国家另行通知。
(五)抽查阶段(5月10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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