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建文〔2009〕6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程序,现将《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程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上级部门转办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情况。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质量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讲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时告知或批转有权处理部门。
  第五条 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应确定质量投诉责任人,核实投诉情况,及时与投诉人协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限期查明原因,认真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投诉人和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投诉处理机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