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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日常例行监测与蔬菜采收、生猪出栏前抽检工作。

  各县(市)、区检测部门要加强日常例行监测制度,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单位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监测2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取消其认证证书。

  实行产地准出的农产品,要求在蔬菜采收前对每个品种和种植类型蔬菜进行抽样检测,不合格产品禁止采收上市;生猪出栏前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该批生猪禁止出栏,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培训检测人员,开展动态监测工作。

  (三)大力推进农产品包装销售。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安排经费补助。

  (四)规范供证供票管理。

  各地农业(农林)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基地及收购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质量监控,规范供证供票管理,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质量证明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疫证明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出具机构公章。

  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和检疫证明其他事项,按照《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8〕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产品产地准出是一项社会公益性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机构,安排专项经费。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二)政策联动。2010年起,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必须纳入产地准出管理范围,对应纳入而没有纳入产地准出管理的单位,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专项资金,不得参加有关评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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