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上街区煤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郑价公函〔2009〕3号)
上街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上街区煤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上价[2009]05号)收悉。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省煤气集团城市煤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9]454号)精神,经研究,对你区煤制气销售价格批复如下:
一、鉴于当前经济形式和居民承受能力,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暂不调整,仍执行1.00元/M3;
二、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继续执行差别气价:年用气量600万方以下部分,每立方提高0.30元,即工业用气由1.15元/M3提高到1.45元/M3,商业用气由1.55元/M3提高到1.85元/M3;年用气量600万以上部分,继续实行累进优惠,每立方提高0.25元/M3,即工业用气由1.10元/M3提高到1.35元/M3,商业用气由1.50元/M3提高到1.75/M3。累进优惠部分的气量由河南省煤气集团负责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