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广告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郑价金〔2009〕5号)
市内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以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219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广告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局《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凡属上述范围均属缴纳价格调节基金范围。
二、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2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广告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广告收入的1.5%计征。
三、广告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2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物价部门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