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8分、5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0分。
4.被考核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综合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行政主要领导到市人民政府述职。
(五)加分项目
1.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8分;获得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5分;获得市委、市人民政府(含市安委会)表彰的,一次加3分;获得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8分;被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6分;被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3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较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加3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3分,省级加2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
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且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考核得分排名前4名、市级有关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其考核结果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第十三条 表彰
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好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