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较大事故(基本分为35分)
全市较大事故件数没有突破前三年平均数时,发生一起较大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5分。较大事故件数总数突破全市前3年平均数后,凡发生较大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人民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中降低一个等次,主要领导到市人民政府述职。
(3)重特大事故
发生省认定的重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人民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综合目标考核排位最后一名,主要领导到市人民政府述职。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人民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综合目标评奖资格,主要领导到市人民政府述职。
3.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交叉指标考核。
(1)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未突破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但该区域的行业控制指标超出下达目标时,实行倒扣分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A岗责任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为B岗责任人。行业每超出1个控制指标,倒扣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A岗)1分,倒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B岗)0.5分。
(2)较大事故
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对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对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较大事故”款项的规定分别考核,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A岗责任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为B岗责任人。倒扣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A)2分;倒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B岗)1分。
(3)重特大事故
发生重特大事故,对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前述重特大事故规定分别考核。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详见附件)。
(三)保证目标(基本分10分)
1.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凡未按规定健全机构的扣5分;未按中、省、市、县编办规定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扣5分。
2.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保证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均工作经费2万元,人均工作经费未达到的按每万元扣2分。
3.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必备的设施、设备。未达到基本的配置,每缺一项扣3分,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四)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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