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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办,然后由市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市安办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保证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60分)
  控制指标的考核以总体控制考核指标、绝对控制考核指标和较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为主,相对控制考核指标为辅。
  1.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5分)
  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低于或等于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事故死亡总人数突破市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每超一名扣10分,直至该项分扣完为止。
  (2)较大事故(基本分为35分)
  全市较大事故件数没有突破前三年平均数,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该项考评扣10分。较大事故件数总数突破全市前3年平均数后,凡发生较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综合目标考核中降低一个考核等次,行政主要领导到市人民政府述职。
  (3)重特大事故
  发生省认定的重大事故,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综合目标考核排位最后一名,行政主要领导到市人民政府述职。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综合目标评奖资格,行政主要领导到市人民政府述职。
  2.市级有关部门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5分)
  事故死亡人数低于或等于市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获本项基本分。其中: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等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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