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市人民政府目标办会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保证目标三类。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6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根据省安委会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结合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特点和统计现状制定。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30分)。工作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总的要求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市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三)保证目标(基本分10分)
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装备、人员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目标由市安委会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市安办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15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市安办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市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