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9〕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7〕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园区管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区(县)长、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按分工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在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