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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本人和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离婚或未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3.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份)
  5.本人一寸标准近照(3张)
  6.小额贷款审批表;(3份)
  7.项目计划书,包括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3份)
  8.“SYB”创业培训合格(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五)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和资格认定。借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在接到借款人上述资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分别在街道办事处和借款人所在社区公示7天。同时,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认定。将符合贷款条件的资料上报各区、县以及市直三园区创业小额贷款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审查。各区、县及市直三园区创业小额贷款协调小组在接到借款人上述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将符合贷款条件的资料上报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协调小组办公室。
  (七)集中审核。市创业小额贷款协调小组对申请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进行集中统一审核。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报资料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八)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审批。经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与借款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委托遂宁市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
  (九)由遂宁市商业银行负责放贷业务。在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 贷款风险管理
  (一)建立创业小额贷款风险分摊机制。对于创业小额贷款运行中发生的不良贷款,不良额在贷款额的30%以内,由各区、县及市直三园区全额承担损失,超过30%部分,由各区、县及市直三园区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按照7:3的比例承担损失。市城区内发生不良贷款的风险分摊由市和船山区按3:7的比例分担损失。
  (二)建立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者自律联保管理机制。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加入信用促进会,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不少于5人的自律小组,小组成员之间实行联保,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在贷款期内,自律小组中的借款人需按贷款发放额度的5 %缴纳联保资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专户存储于开发银行,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对于不能按期还款的,由自律小组所有成员的联保金代为清偿。
  (三)建立创业小额贷款申请担保机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社会关系情况,以邀请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提供担保的方式申请贷款。担保人需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承诺书等相关资料,与借款人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资料一并提交各级创业小额贷款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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