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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9〕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川财社〔2008〕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且集中在农村敬老院供养的五保对象,其供养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对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且分散在家的五保对象,其供养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后,各地所需的五保供养资金除上级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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