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科技、教育、农业、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
三、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创业和投资环境。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和扶持激励机制,设立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扶持资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一定数额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扶持资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期间技术研发、项目合作、成果转化及服务提供支持。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3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额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出资管理、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和营业执照期限限制。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创办的企业符合国家税收优惠规定的,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和孵化体系,依托我市现有创业园区,3年内建立3处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至少建立1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要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开业指导,并开展“一对一”的跟踪指导服务。
四、认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