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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津中小企[2009]21号)


各有关担保机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要求,现就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同意,纳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2007年和2008年两年,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2008年末,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的行业管理,按要求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申报资料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1);

  (二)最近2个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见附件2);

  (三)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四)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A4纸型装订,一式六份,同时上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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