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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鼓励、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发展趋势,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作为安置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2008年我市再一次提高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确保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认真做好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1.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2.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3.对入伍后因购房及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需附个人申请),经报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安排工作。入伍前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其家庭因政府征地、小城镇建设等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的,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安置;领取征地补偿费的,只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安排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和劳务市场及原征集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4.对回乡的农村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培养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

  四、高度重视,迎难而上,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讲政治、顾大局,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任务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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