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9〕22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办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有利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维护业主长远利益,促进物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认真施行《办法》对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与使用,推动物业管理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办法》的贯彻力度,认真做好落实工作,为广大业主建立好、管理好、使用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明确标准,严格执行《办法》各项具体规定
1、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0.8%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1.6%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0.8%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1.6%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0.8%的比例交存。
拆迁安置房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安置户全额交存。属拆一还一的,其拆一还一部分按不低于同年度同地段房屋砖混一等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核算维修资金,超出面积部分根据实际销售价款核算。
3、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