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按照《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按不低于住宅小区物业总建筑面积3‰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规定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内容,在规划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
(二)加强规划批后监管。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的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对违反规划要求的,规划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三)对未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报城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解决。
三、切实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一)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物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标准、起始时间等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须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采用建设部颁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并按规定适时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三)完善物业管理申报制度。建设单位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等材料。
四、实行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一)完善物业交付使用制度。住宅物业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要向住宅物业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实行物业公示、查验、移交制度。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移交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