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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一卡通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准确地编制城镇居民补助资金收支月报、季报和资金平衡表,准确反映各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归档及时、内容完整,并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制度,做到借出有登记,归还有核销,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补助资金 “一卡通”发放,应严格遵守“六到户、八不准”的工作纪律,即政策宣传到户,资金分配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公告通知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不准擅自改动明白卡的数额,不准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社区、组干部或他人代领,不准违规收取城镇居民补助资金银行存折,不准拖延补贴资金兑付时间,不准阻挠城镇居民自由提取补贴资金,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城镇居民负担,确保各类补助资金及时、安全、快捷地发放到城镇居民。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补助资金“一卡通”存折与其他银行储蓄存单(折)一样,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代发金融机构应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任何部门或单位抵扣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城镇居民的贷款、利息及强行揽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城镇居民补助资金银行存折的管理,大力宣传“一卡通”发放城镇居民补助资金政策,告知城镇居民正确保管和使用存折的方法及存、取款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建立健全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违规违纪举报奖励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公示期间,应确定专人受理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对各类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抵扣城镇居民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依据政策法规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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