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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一卡通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将当期发放的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分户花名册,分别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及时将分户花名册(纸质)和备份数据上传至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将乡镇、街道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及时提供给代发金融机构,同时填发拨款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各类城镇居民补助资金拨入代发金融机构开设的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专户,实行县、区级直接统一打卡发放。
  第十九条 代发金融机构收到县区财政部门拨入的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救灾应急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将当期补助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汇总清册加盖“转账付讫”印戳后交县区财政局。代发金融机构打入城镇居民补助对象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必须在存折摘要栏中注明发放项目的简称,以便补助对象及时了解、核实。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所有城镇居民补助对象发放明白卡,告知该户上年度已发放的补助资金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应依托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镇居民补助资金信息传输网络,各项补助资金信息传输均通过网络完成,做到信息真实准确,资金结算渠道畅通。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镇居民补助资金收支管理账簿,并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补助资金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全面反映补助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区财政部门按城镇居民补助项目设置总账,分乡镇、街道设置明细分类账,乡镇、街道财政所按城镇居民补助项目,分村、社区设置明细分类账,对城镇居民补助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五条 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各类城镇居民补助资金时,及时登记收入账。根据代发金融机构反馈的补助资金有关支付凭证,及时登记支出账,账务处理应做到日清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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