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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一卡通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城镇居民补助资金管理的主体,负责各类城镇居民补助资金的账户设置、资金发放、财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调度情况以及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时间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划转至本级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专户。

第三章 账户设置

  第九条 城镇居民补助资金纳入县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条 城镇居民补助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必须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县区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代发金融机构要合理设置网点和窗口,主动为补助对象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以城镇居民户为单位建立个人账户,代发金融机构为补助对象办理“一卡通”存折。办理存折时,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有关站所应配合财政所发放“一卡通”存折。对无自理能力或无识别能力的,可由受益对象的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予以领取。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补助对象发生变化、个人账户变更以及个人存折丢失需要重新办理的,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协助补助对象及时办理,代发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第四章 对象审核和资金发放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服务窗口,负责城镇居民补助对象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和数据录入,办理资金的报账、对账和财务核算,编制分户打卡发放清册,打印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通知书和明白卡等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有关站所按照“一线实”的要求,确定城镇居民补助对象,据实编制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经张榜公示后,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章后,通过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传至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依据县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的花名册,按城镇居民户编码、持卡人姓名、存折账号、家庭住址、补助项目、补助金额,分村、社区、组、户录入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软件,编制当期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发放分户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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