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汕尾电厂1、2号机组脱硫电价的批复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粤价〔2009〕98号)
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
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报来《关于汕尾电厂1、2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粤电财〔2009〕32号)悉。鉴于汕尾电厂1、2号机组的烟气脱硫工程已通过国家环保部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省物价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73号)规定,自2008年6月15日起,汕尾电厂1、2号机组的上网电价在规定电价基础上增加1.5分/千瓦时(含税)的脱硫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