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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三、齐抓共管,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农委、扶贫、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各相关部门抽调骨干力量,实行联合办公,具体负责农民(工)培训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区培训工作具体牵头部门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同时,要建立农民(工)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农民(工)培训统筹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县区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内容,各县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将培训工作实绩纳入年度民生工程目标考核体系,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要强化资金监管。各县区要按照省制定的有关农民(工)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管,严格执行培训补助资金县级报账制。要采取“一卡通”方式将培训补助资金支付到人,严防培训补助资金被部门或培训机构套取、截留、挪用,做到培训资金使用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培训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对套取、截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要提供就业服务。各地要统一制定宣传和服务计划,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并采取进村入户的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对农民工培训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培训,特别要做好返乡或流动农民工就地参加技能培训,切实帮助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要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深入基层了解农民所需要的培训信息,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为农民排忧解难。各地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劳动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对已培训的农民(工)应列入当地就业的服务范围,积极主动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对当地农民(工)外出劳务输出集中地,各县区应建立定期走访制度,适时看望务工人员,并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教育管理、劳务纠纷、工伤事故等开展服务和协调工作。同时,要广泛征求用工单位意见,密切与外出务工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关系,巩固拓展劳务输出阵地。
  四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在统筹做好农民(工)培训和提供就业服务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和保障机制,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工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要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逐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进一步规范劳务中介机构和求职者的市场行为,严厉打击欺、蒙、拐、骗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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