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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二)统一认定培训机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统一认定一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有承担农民(工)实用技术、技能培训能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以及相应的职业(工种)介绍和就业推荐能力(主要以订单培训为主)的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在社会公布。经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培训职业(工种)、内容、补贴标准等,同时,要挂“安徽省六安市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标识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统一组织培训内容。各地要结合农村劳动力文化水平、劳动力市场需求等实际,统一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等引导性培训。要按照农业生产技术、行业特点、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开展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培训。各县区要结合县域经济、产业发展、企业用工等情况,统筹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要在保持原有渠道的基础上,积极引进或自编一些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技能培训教材,不搞千篇一律、内容雷同的培训。同时,要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重点加强对青壮年农民的培训,特别要做好初、高中毕业返乡青年的培训,使其学得会、用得上、能致富。
  (四)统一出台补贴标准。为充分调动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针对不同部门出台的补贴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各地可按照培训时间的长短、技术含量的高低、培训成本的大小等因素,统一制定出台不同工种(专业)的培训补贴标准。对技术含量要求高、培训时间长、成本消耗大的工种(专业),可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对各部门培训工种(专业)一样、培训时间相同的,制定统一的补贴标准,努力做到培训工种(专业)相同、培训时间相同、培训补贴标准相同。
  (五)统一开展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对农民(工)培训结束后,要负责帮助他们统一申报技能鉴定,各级劳动技能鉴定中心(站、所)要主动作为、上门服务,及时为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提供技能鉴定。对经考核合格,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对未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但具有专项职业能力的,经考核合格,发给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六)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各地要建立农民(工)培训项目检查、验收制度,针对培训机构对农民(工)的培训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结束后,要主动提出验收申请,培训项目主管部门要通过实地查阅档案资料、电话回访、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检查培训天数、培训人数、培训教案、资金管理、培训效果、档案管理等情况。对达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对培训机构培训效果不好、管理不规范、存在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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