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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类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实行竣工验收制,落实项目跟踪问效。项目法人要加强对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各县区要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生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在各县区验收的基础上,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计划执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项目建设地点是否变更、规划执行是否到位、工程质量是否达标、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工程监理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现场查验,确保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六)实行县级报账制,强化项目资金监管。所有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都要实行报账制管理,严禁以拨代支。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时,必须按照规定提供项目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立项批准书、项目施工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预付资金审批表、项目工程进度情况报告、项目监理意见、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报账申请书及税务发票等,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财政部门报账。财政部门在具体办理报账手续时要对工程发票的合规性、收付款方与合同签订的一致性、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把关,并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直达施工单位或商品、劳务供应者,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七)实行决算审计制,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要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的核算工作,单个民生工程竣工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其中对投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相关报告。同时,要按财政投入资金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一年后经查无质量问题予以拨付。若发现质量问题,其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原施工单位支付。
  (八)实行管护责任制,落实项目管护责任。项目建成验收后,要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和工程管理主体,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对重点工程项目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落实管护人员、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九)实行绩效评价制,综合评价工作业绩。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对辖区内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将把项目建设管理情况作为对各县区年度民生工程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等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对按要求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县区、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资金使用效益差或没有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格兑现奖惩。对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问责制。对未能按时完成民生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县区和市直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说明原因;因工作组织不力导致建设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当年不得参加民生工程先进的评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敷衍了事、推卸责任、工作不力、群众意见较大的,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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