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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时,协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30日前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相关代表、委员。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做好答复工作。在正式答复前,必须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由各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并将答复函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和市政府办公室。邮寄答复函给代表时,应在邮寄后及时与代表联系,确认代表收到答复函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政协提案的答复函,由承办单位报送至市政协提案委,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按照反馈的意见,及时研究,组织复查。

  (一)办理不当的,要采取措施,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二)无法解决的,要再次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需要相关单位协助解决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复查应在收到反馈意见30日内完成,并按要求重新做好答复工作。

  第十五条 当年承办10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

  第十六条 对承办部门承诺解决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中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将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市政协提案委进行跟踪督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后,市政府办公室每2个月召开一次办理情况汇报交流会,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抓紧办理,并形成督查专报。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函,要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归档工作要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后3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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