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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马政办[2009]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0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底,在市区和当涂县城区及有条件的建制镇建成布局合理、数量适宜、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统购统销等各项试点取得实质性进展。建立融卫生行政管理、医疗管理、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为一体的卫生服务信息网络。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遵循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康复机构为补充,各级卫生机构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每个街道所辖区域或新建居民区(3-5万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一级医院或划入城区的乡镇卫生院整体转型建立,也可由二、三级医院举办。根据实际需要,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1-2个社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社区不再另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二、三级综合性医院至少要举办1所达到示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每年对18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建设,推动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医护人员、医疗设备等达到标准。

  (三)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在新建居民小区土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划和规范,确定是否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督促开发商将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作为公共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其中,确定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开发商应无偿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确定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开发商应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由房地产部门会同物价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房屋的成本价,区政府按成本价购买,房屋产权归区政府所有,移交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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