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党员律师示范岗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各市属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党员律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党员律师示范岗制度的通知》(浙司〔2009〕6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律师行业建立党员律师示范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党员律师示范岗”,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
(一)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引领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团结协作,乐于奉献,诚信执业,养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人格魅力;
(二)提高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管理层的科学管理能力,模范地贯彻执行中央、司法部和省市司法行政关于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带领全体律师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开拓进取,奋发图强;
(三)提高群众对党组织、党员律师的认同度,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及服务意识,促使党支部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得到发挥,使党员律师先进性在示范岗位上充分展现;
(四)提高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改进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促进我市律师行业服务质量、服务层次、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增强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党员律师示范岗的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
(二)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牢固树立诚信服务、尽职尽责、信誉至上的服务理念,从未受过党政纪律处分、律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三)乐于奉献,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关心行业的建设和发展;
(四)有较强的律师业务专业水平,能指导和带领青年律师开展律师业务,在律师事务所有一定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