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党员律师示范岗制度的通知
(浙司〔2009〕60号)
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
近年来,全省律师行业根据司法部、省厅等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律师党建工作新措施,党的组织不断发展,党员队伍不断壮大。不少市地通过创建优秀党支部、“五好”党支部,设立律师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等形式,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律师行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升了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党员律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律师行业建立“党员律师示范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党员律师示范岗”,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切实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
(一)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引领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团结协作,乐于奉献,诚信执业,养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人格魅力;
(二)提高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管理层的科学管理能力,模范地贯彻执行中央、司法部和省厅有关律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讲原则、守纪律,富有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带领全体律师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开拓进取,奋发图强;
(三)提高群众对党组织、党员律师的认同度,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及服务意识,促使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使党员律师先进性在示范岗位上充分展现;
(四)提高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改进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促进我省律师业服务质量、服务层次、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增强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党员律师示范岗”的标准
作为“示范岗”的党员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律师党建工作和律师业务的开展、律师队伍建设等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
(二)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牢固树立诚信服务、尽职尽责、信誉至上的服务理念,从未受过党政纪律处分、律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