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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市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较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部署,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建立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控制较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机场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宗教场所、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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