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履职,切实把
《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
《食品安全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强化了“责任治理”理念,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保障落实本地区执行
《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的财政经费,切实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并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检查
《食品安全法》执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三、狠抓落实,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我市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将于近期出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围绕确定的整顿重点,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切实解决一批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及时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