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45号)
各服务外包企业:
为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时制度是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条件
按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号)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服务外包企业中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外勤、推销人员 ;
3.长途运输人员;
4.长驻外埠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