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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若干意见


  六、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特别是吸纳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农户”和残疾人的就业帮扶工作。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单亲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面向基层、企业就业,加大各项扶持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重点帮扶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机制,对2008年以后毕业的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接收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八、加强失业统计分析与监测

  严格执行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制度,对于企业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依法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失业人员数量与构成变化趋势,为加强失业调控、制定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提供依据。

  九、妥善处理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难以筹措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或缓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双方意见一致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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