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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若干意见


  2009年内,在不影响个人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企业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费率实行临时性下浮。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目前的8%降至6.5%,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通过劳动(人事)事务代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费率同步降低1.5个百分点,即:原按10%缴费的,其缴费费率降至8.5%,原按7%缴费的(不配个人账户资金),其缴费费率降至5.5%。破产关停改制企业原内退、协保人员在内退、协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维持原一次性计提的标准不变。

  (二)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目前的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仍为1%。

  (三)工伤保险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30%;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生育保险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目前的0.8%降至0.7%。

  对2009年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地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集中报省政府批准。缓缴期限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经核准的缓缴期内,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不计征利息。

  马钢封闭运行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上述降低幅度执行。

  五、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企业现有农民工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促进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实际状况,贷款额度最高放宽到5万元。对农民工当年回乡创业,吸纳一定数量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户企业1-3万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企业当年吸纳“零转移农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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