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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小水电上网电价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小水电上网电价问题的复函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粤价函〔2009〕304号)
广东电网公司:
《关于我省地方小水电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广电财〔2009〕91号)悉。根据我局《关于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47号)规定,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保护价39.54分/千瓦时为不含增值税标准,不受增值税变动的影响,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率换算为含税价标准,如国家调整小水电企业的增值税率,则应相应调整含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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