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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粤价函〔2009〕292号)


省体育局:
  《关于办理广东省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收费许可证的函》(粤体人〔2009〕14号)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现复如下:
  一、你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号)有关规定开展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可按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学员自理。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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