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建设用地预审(由市国土房管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充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1份,项目跨区的,应提供项目所涉及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1:500现状地形图(2份);
(六)1:1000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彩图,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名称,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七)属于《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由市环保局实施)